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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美城市评选办法?

241 2024-09-15 17:20

一、秀美城市评选办法?

城市们报,上的审查,专家考察,主管批准。

二、云南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的对象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高职学生和中职学生。

(二)参加评选的学生必须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并取得至少一个专业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推荐上报;省级优秀毕业生按5%的比例(或按当年省教育厅文件比例执行),由各学院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上报。

三、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政治坚定,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考试无作弊行为,无纪律处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身心健康。

(四)学习刻苦努力,学风严谨;三年中学习成绩居本班学生人数的前20%;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曾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五)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成功创业、参加过有关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大赛、技能大赛,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表彰,毕业论文评为优秀的,均可优先考虑。

四、评选程序

(一)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做到有据可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班级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确定候选人员。

(二)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三)各学院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云南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和《云南省普通院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需班主任(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院盖章),与名单汇总表报报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评选时间

每年3月、4月评选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

六、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学校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可享受当年优秀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二份,存本人档案并留存学院档案室备份。

三、如果让你评选中国6大魅力城市,你会选哪里?

其中之一要把恩施市算里面,至于北京上海没有什么特色,苏杭就更别说了,要说这几个地方有魅力那也是古时候,现在这几个地方的魅力是拼钱

四、云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

五、云南省全国文明城市奖励办法?

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全国文明城市,简称文明城市,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举止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是反映我国城市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六、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是明确规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的法规文件。其中,它要求占用单位在占用城市道路时必须经过审批,并且支付占用费用。为了保证道路安全,管理办法还要求占用单位在施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确保路面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在施工完毕后,占用单位还要对道路进行清洁并保证行人和车辆的畅通。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占用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责令改正等。因此,从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云南省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和保护。

七、最佳时节畅游大阪,品味城市魅力

大阪被誉为"关西第一城",素有"天下厨房"的美誉。作为日本最大的商业中心之一,大阪有着独特的人文风情和悠久的历史底蕴,不论是购物、美食还是文化探访,都能让游客流连忘返。那么,对于初次到访大阪的旅行者来说,哪个时节前往最为合适呢?

春季:赏樱品美食

3-5月是大阪赏樱的黄金时期。这个时候,大阪城公园、造币局和天满宫等地都会开放樱花观赏。漫步在樱花纷飞的道路上,感受日本春季的独特韵味。此外,大阪当地也有众多美食可品尝,如章鱼烧、烤串等,让人回味无穷。春季的大阪,自然和美食并存,是非常棒的旅行时节。

夏季:祭典嬉水

6-8月是大阪夏季的旺季。这个时候,大阪会举办众多夏日祭典活动,如天神祭、天王寺动物园的夜间开放等,气氛热闹非凡。加上大阪夏季气温较高,适合前往海滨浴场玩水纳凉,尽享夏日时光。夏季的大阪是一个欢乐的天堂。

秋季:赏枫踏秋

9-11月是大阪赏枫的最佳时期。这个季节,大阪城公园、千日前通的银杏大道等地,树叶会变成金红色,十分醉人。同时,大阪的秋季气候清爽宜人,非常适合户外活动,如骑自行车游览或漫步在街头小巷中。秋高气爽的大阪,让人流连忘返。

冬季:品雪赏灯

12-2月是大阪的冬季。这个时节,大阪城公园会举办冬季灯会,将城堡及周围环境装扮一新,十分梦幻。另外,大阪周边的雪景也很迷人,如箕面瀑布、千岛湖等地,都是观赏雪景的好去处。尽管大阪冬季气温较低,但仍有独特的魅力,值得一游。

无论你想要赏樱、品美食,抑或是参加夏日祭典、欣赏冬季灯会,大阪都能满足你的需求。不同的季节,大阪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所在。合理安排旅行时间,定能让你在大阪度过一段难忘的旅程。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这篇文章能为您的大阪之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八、云南省曲靖市是最佳人居环境城市吗?

是的 曲靖这边四季不冷不热 只是早晚有温差,气候适宜 道路干净 空气好 最适宜居住 再有就是房价不高

九、探索云南魅力:7月最佳拍照打卡指南

美不胜收的云南

云南,素有“世界花园”之称,地处我国的西南边陲,拥有着丰富多彩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人文景观。7月,正值云南的雨季,万物生机盎然,大地滋润,如梦如幻的风景展现眼前。而想要深度感受云南之美,拍下最震撼的风景画面,必须要有一份专业的拍照攻略。

丰富的云南景点选择

云南有着诸多著名的旅游景点,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独特的魅力。首当其冲的是大理,拥有苍洱之美、古城之干净之美,可以在洱海边或者古城巷子中拍到大理独有的风景画面。不远处的丽江古城,也是悠久历史与美丽风景的完美结合,古城巷道、丽江古城古建筑群都是绝佳的拍摄点。当然,值得一提的是玉龙雪山,在7月的雨季,山花烂漫,被云雾环绕的玉龙雪山定能带给你不一样的影像享受。另外,不可错过的还有西双版纳的热带雨林景观、香格里拉的稻城亚丁、红河哈尼梯田等。

拍照技巧和注意事项

除了选择合适的拍摄地点,拍照时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也至关重要。在雨季的云南,植被茂盛,绿意盎然,因此可以选择适当的角度来突出植物和水的清新感。同时,由于雨季的天气多变,一定要做好防雨措施,保护好相机等器材。另外,要抓住雨季的特点,如利用雨水映衬出的光影效果,创造出唯美的画面。此外,还可以尝试拍摄自然雨景,借助水滴、雨花、雨丝等元素,展现出独特的魅力。

衣着搭配建议

7月的云南雨季气候多变,有时阳光普照,有时短时骤雨,因此在出行时要准备好雨具,包括雨衣、雨鞋等,以应对突发的阵雨。而在拍照时,建议穿着轻便舒适的衣服,动作要轻松自然,以便随时捕捉到令人心动的瞬间。另外,携带好防水包,保护好相机和其他贵重物品。

结语

7月的云南,是一个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季节,拍摄雨季的云南,不仅可以欣赏到大自然的力量,还能记录下令人难忘的瞬间。通过本文提供的拍照攻略,相信您能在云南之行中,留下许多美好而珍贵的回忆。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在云南旅行中的拍照经验有所帮助。

十、贵阳旅游攻略:探索城市魅力的最佳路径

贵阳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风光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无论是慕名而来的游客还是对这座城市有所了解的本地人,都会对贵阳独特的魅力有所感触。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贵阳的各大景点和游玩攻略,助您规划一次难忘的贵阳之行。

自然风光:领略贵阳的山水魅力

贵阳地处云贵高原,地形复杂多样,拥有众多著名的自然景观。其中最为出名的要数黄果树瀑布梵净山

  • 黄果树瀑布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是亚洲最大、世界第四大瀑布,气势磅礴,被誉为"天下第一瀑"。游客可以近距离欣赏瀑布的壮丽景象,感受大自然的神奇力量。
  • 梵净山位于贵州西部,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喀斯特地貌和丰富的佛教文化遗产而闻名。登山远眺,可以欣赏到壮丽的山峰和广阔的云海景观。

人文景观:探索贵阳的历史文化

除了自然风光,贵阳也拥有众多富有特色的人文景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要数花溪公园云岩寺

  • 花溪公园位于贵阳市中心,是一处集园林、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公园内有众多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游客可以在此感受贵阳悠久的历史文化。
  • 云岩寺是贵阳市内最大的佛教寺院,始建于唐代,是贵州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内保存有众多珍贵的佛教文物,游客可以在此领略贵州悠久的佛教文化。

美食体验:品尝贵阳的地方特色

贵阳不仅有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还以其独特的地方美食而闻名。游客在贵阳旅行时,一定要尝试以下几种特色美食:

  • 酸汤鱼:这是贵州最著名的特色菜之一,以酸菜和鱼肉为主要食材,口感酸爽可口。
  • 豆腐乳:贵州豆腐乳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和浓郁的香味而闻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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