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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82 2024-09-08 00:34

一、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质量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办法中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三、货物采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 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大小在1万至3万之间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六、出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是120万

七、旅行社分社质量保证金存入哪里?

银行专户

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经国家旅游局审核,现指定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上按提交申请时间排序)等11家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八、什么是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1995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随后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使该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国家旅游局还同时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管理、理赔、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九、如何保障旅行社质量: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随着人们对旅游的需求不断增长,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中介机构,在推动旅游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以及一些不良经营行为的存在,旅游市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旅行社违规操作、服务质量不达标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近年来,一项新的经营模式开始得到广泛应用,那就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通过要求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提升整个旅游行业的整体信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又称为旅行社经营保证金、旅行社履约保证金等,是指旅行社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担保。这项保证金的金额通常根据旅行社的经营规模、从业年限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来确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旅行社能够履行旅游合同,按照预定的行程安排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还要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如果旅行社出现违规行为或者无法履行合同,旅行者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索赔,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将用于赔偿受损的旅游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作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旅游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1. 保障消费者权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强制旅行社履行合同,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从而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一旦旅行社出现违规行为,旅游者可以通过申请索赔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2. 促进行业规范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旅行社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促进旅游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只有遵循规范,才能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
  3. 提升行业信誉: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减少不良旅行社的经营数量,提升整个行业的声誉。旅游者选择有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相对而言更加安心,更有保障。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管是确保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 明确缴纳标准与使用规范:制定具体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和使用规范,明确金额和使用范围,并对旅行社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旅行社按照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 建立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和纠纷解决机制,旅游者一旦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反映,相关部门应积极处理,并给与相应的补偿。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提升旅游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总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推动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保障了旅游者的权益,也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和信誉度的提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管理与监管,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旅游服务。

十、造林保证金管理办法?

造林保证金是由当地林业站代保管的造林资金,待造林单位完成的更新造林面积大于采伐面积,且造林成活率大于85%,三年后保存率也大于80%,经县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通过后,可以退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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