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
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保护农作物和促进农业创新
引言
随着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口腹之欲的不断增长,农业生产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为了保护农作物的品质和多样性,并促进农业创新和进步,国际上不断推出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种子和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农作物的基因资源,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在种植过程中能够获得公平和公正的权益。
种子的重要性
作为农作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在现代农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种子不仅是农作物生长的起点,更是农作物遗传多样性的储备库。良好的种子品质和多样化的种子资源决定了农作物的生长潜力和适应性。因此,保护和管理种子资源至关重要。
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旨在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这些法规规定了种子生产、质量检测、标志和认证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规范种子市场,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种子的质量和可追溯性,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条例的影响
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对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这些条例推动了种子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了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新品种的引入不仅丰富了市场供应,还提高了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其次,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为农民提供了更多选择。这些法规要求向农民提供多样化的种子资源,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需求的农作物种植。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种植方式的种子,提高了农作物的适应性和生长潜力。
此外,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还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通过严格的品质检测和认证机制,确保种子的纯度和可靠性,减少了农作物疾病和害虫的风险,提高了农产品的安全性。
挑战与展望
尽管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挑战。一些地区的农民可能面临着种子资源匮乏和高成本的问题,制约了他们的农业生产能力。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促进种子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此外,全球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需要更加注重对气候适应性种子的培育和推广,以应对极端天气事件和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种子和条例为保护农作物的基因资源,促进农业创新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政府、农民和相关机构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些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二、旅行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劳动合同条例是至关重要的。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为雇员和雇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1. 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关于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以及用人单位情况的真实情况说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将一份交付劳动者保存。
2. 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满后,双方继续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连续续订两次以上的,应当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处理。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或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长期有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并提供合理的奖励和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节日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 劳动保护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从事任何侵犯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违法活动。
5. 劳动争议解决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期限一般为四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双方应当积极配合解决劳动争议,确保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总结
了解和遵守《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都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指导。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作为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劳动合同规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条例,才能够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据说电力保护条例在修订,有什么新的内容和趋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2018年已经进行修订,修订过程如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近期应该不会再修订吧?
五、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全文最新修订
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全文最新修订
导言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为了规范种子市场的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近期,针对该条例进行了最新修订,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求。本文将全面解读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最新修订情况。
一、修订背景
中国农业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优质品种的研发和种植,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种子法》,并于1999年颁布了《种子新品种登记办法》。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的发展,原有的法规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亟需对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的最新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拓宽品种来源:修订后的条例放宽了品种来源的要求,不再限制于国内来源,同时也可以引进国外优质种源。
- 简化登记流程:修订后的条例对种子新品种的登记流程进行了简化,大大提高了审核效率,缩短了时间。
- 增加项目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品种评价、质量检测等项目要求,更加科学地评估品种的优劣。
- 加大违规处罚:修订后的条例针对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加强了市场监管。
三、修订意义
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的最新修订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促进种业创新:拓宽品种来源,可以让更多的优质种子进入市场,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 提升品种质量:增加项目要求,可以更科学地评价品种的优劣,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可以遏制不合格种子的流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推动农业现代化:简化登记流程,可以为种子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登记服务,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四、展望未来
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的最新修订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 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种质资源和育种技术不断涌现,如何统一标准,加强评价,将是未来的重要课题。
- 市场监管:如何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种子的流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 国际交流:随着全球农业的一体化趋势,国际合作和交流对于品种登记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
总之,种子新品种登记条例的最新修订将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作物品质的提升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们期待种子业的未来更加科技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This blog post is about the latest revision of the "Seed New Variety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It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background, content, significance, and future prospects of this revision. The post discusses how the revision aim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seed variety registration, promote agricultural innovation, strengthen market supervision, and facilitate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in China. The post also highlights some challeng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in the future, such a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verall, 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is expected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ility of China's agricultural sector.六、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最近,中国共产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作为一个关注中国党风廉政建设的社会观察人士,我不禁对这一新条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
纪律处分的重要性
纪律处分作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至关重要。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更加严明了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为不合规行为设定了更为明确的界限。党员干部应该时刻谨记纪律处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做到心存敬畏、严于律己。
新条例的亮点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有几个亮点,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首先,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分类。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措施和处分标准,使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公正、严明。
- 其次,条例进一步强调了纪律处分的依法性和程序性。党组织在对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保证纪律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对于提高纪律处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对党员干部行为的防范和警示内容。通过具体列举违纪行为的案例和典型,警示全党党员干部,引导他们做到自律、自警、自励,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心得体会
对于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纪律处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党和人民大众。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只有严明纪律,才能保证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纪律处分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党员干部,更是为了引导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推动全党形成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风气。
其次,纪律处分需要坚持依法依规。党员干部在接受纪律处分时,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不能任意妄为,更不能违法乱纪。只有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才能保证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树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形象。
最后,纪律处分是激励和警示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可以激励党员干部们修身立德、勤政廉洁,也可以警示其他党员干部不要踏入违纪违法的道路。纪律处分的效果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警戒,通过纪律处分的案例可以让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总结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深入研读新条例,认真对待纪律处分的重要性和意义,时刻自省自警。只有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工作中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才能以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中国的社会发展和进步。
七、1990旅行社管理条例时间?
《旅行社管理条例》(也称《旅行社条例》)
以下是时间的内容
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
八、1990年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 【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统一规划重要的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发掘,并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水下文物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域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涉及军事管理区的,应当征求国家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下文物的考古工作进展或者水下文物分布的实际变化,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七条 【禁止行为】严禁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严禁对水下文物进行商业性打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以及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采砂、排污、倾废等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上述活动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水下文物的安全。
第八条 【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水下文物安全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已经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发现水下文物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措施保护水下文物,如有必要,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所在水域开展巡查。
第九条 【考古工作】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并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工作计划书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采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中方合作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单位合作意向书、工作方案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考古工作】任何单位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或者发掘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
第十一条 【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在有可能遗存水下文物的水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报批。
建设工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并配合制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出水文物保护利用】打捞出水或者考古发掘出水的文物,应当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有效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出水文物。经依法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第十三条 【水下文物执法】沿海水域的水下文物执法统一由海上执法部门开展。内陆水域的水下文物巡查由水域管辖部门负责开展。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水下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海洋、司法等有关部门会商,加强水下文物执法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水下文物利用】利用水下文物资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托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保护区,设立水下考古遗址公园。
第十五条 【奖励和处罚】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盗捞、藏匿、私分、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旅行社条例属于什么性法规?
旅行社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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